薄膜太陽能(戶用光伏企業以特許經營方式發展)太陽能控制器

時間:04月18日 來源:太陽能控制器 訪問:
(薄膜太陽能)

 戶用光伏市場火爆,其中的法律知識更需要我們了然如心,以防自家在安裝戶用光伏時產生不必要的損失,下面讓我們一起走入戶用光伏法律小課堂,后面戶用光伏網將持續為大家帶來戶用光伏其他方面的小常識,敬請關注。

 
戶用光伏企業以特許經營方式發展加盟商,應當注意哪些問題?
 
近日,國家能源局宣布要從嚴控制光伏發展規模,顯然光伏補貼讓政府感到越來越大的支付壓力,但從對政策解讀來看,戶用光伏仍然不受影響。在前景光明的預期下,渠道拓展仍然是戶用光伏企業攻城掠地搶占市場的必需手段。光伏企業以特許加盟方式拓展銷售渠道,應當注意哪些問題?
 
一、應當滿足開展特許加盟業務的條件。根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85號)相關規定,戶用光伏企業做開展加盟業務時,應當具備如下經營要素:(1)擁有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2)擁有成熟的經營模式;(3)具備為加盟商持續提供經營指導、技術支持和業務培訓等服務的能力;(4)擁有至少2個直營店;(5)經營時間超過1年。上述條件是戶用光伏經營企業開展特許加盟的前提條件,如果上述條件不滿足,可能導致特許加盟合同無效。
 
二、應當及時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戶用光伏企業應當自首次訂立特許經營合同之日起15日內,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備案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1)營業執照復印件或者企業登記(注冊)證書復印件;(2)特許經營合同樣本;(3)特許經營操作手冊;(4)市場計劃書;(5)表明其符合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書面承諾及相關證明材料;(6)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備案屬于管理性強制性條款,不備案一般并不必然導致合同無效,但會面臨行政主管部門的處罰。
 
三、應當制作規范的書面特許經營合同。合同的條款包括但不限于:特許經營合同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1)戶用光伏企業、加盟商的基本情況;(2)特許經營的內容、期限;(3)特許經營費用的種類、金額及其支付方式;(4)經營指導、技術支持以及業務培訓等服務的具體內容和提供方式;(5)產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標準要求和保證措施;(6)產品或者服務的促銷與廣告宣傳;(7)特許經營中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和賠償責任的承擔;(8)特許經營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9)違約責任;(10)爭議的解決方式;(11)戶用光伏企業與加盟商約定的其他事項。同時合同的特許經營期限不得少于三年,但加盟商同意少于三年的情形除外。另外,特許經營合同中需要有冷靜期條款,即需要賦予加盟商在一定期限內可以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一般而言,特許人即戶用光伏企業是特許經營合同(通常為格式合同)的提供方,如果必要合同條款不具備,在雙方產生爭議時,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會作出不利于格式合同提供一方的解釋。
 
四、簽約前應向加盟商提供相關加盟主體、經營業績、經營規劃等信息。戶用光伏企業應當在訂立特許經營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書面形式向加盟商加盟合同及提供以下加盟信息:(1)戶用光伏企業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額、經營范圍以及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基本情況;(2)戶用光伏企業的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和經營模式的基本情況;(3)特許經營費用的種類、金額和支付方式(包括是否收取保證金以及保證金的返還條件和返還方式);(4)向加盟商提供產品、服務、設備的價格和條件;(5)為加盟商持續提供經營指導、技術支持、業務培訓等服務的具體內容、提供方式和實施計劃;(6)對加盟商的經營活動進行指導、監督的具體辦法;(7)特許經營網點投資預算;(8)在中國境內現有的加盟商的數量、分布地域以及經營狀況評估;(9)提供最近2年的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摘要和審計報告摘要;(10)提供最近5年內與特許經營相關的訴訟和仲裁情況;(11)戶用光伏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有重大違法經營記錄;(12)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信息。需要提請注意的是,這些資料應當在簽署特許經營合同30日前向加盟商提供。
 
五、準備好相關經營配套文件及服務支持體系。應當向加盟商提供特許經營操作手冊,并按照約定的內容和方式為加盟商持續提供經營指導、技術支持、業務培訓等服務。特許經營模式不是簡單的渠道代理或分銷關系,特許人在簽署合同后,輸出品牌、商業模式、主打產品等資源以外,需要向加盟商提供持續的經營輔導、技術支持等經營服務。

tg: 光伏發電系統 太陽能發電系統 太陽能控制器 太陽能led路燈 太陽能路燈照明系統 太陽能野外監控系統 太陽能路燈 離網發電系統 太陽能監控系統 太陽能供電設備 光伏控制器 太陽能逆變器 mppt控制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