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陽能光伏(今后光伏扶貧只有村級電站一種方式)太陽能led路燈

時間:04月17日(ri) 來源:太陽能led路燈 訪問:
(太陽能光伏)

 日前,國家能源局舉辦新聞發布會介紹2018年一季度能源生產運行情況等,國家能源局新能源司副司長李創軍就《光伏扶貧管理辦法進行(xing)解(jie)讀》。

 
十八大以來,國家能源局堅決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在國務院扶貧辦的指導下,結合能源產業特點,積極探索發展光伏扶貧模式。2014年,啟動了光伏扶貧試點工作,2015年初下達了安徽、河北、山西、寧夏、甘肅、青海等6省(區)光伏扶貧試點專項建設規模150萬千瓦。2016年3月,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務院扶貧辦等聯合印發了《關于實施光伏發電扶貧工作的意見》(發改能源〔2016〕621號),光伏扶貧在全國全面展開。2016年10月、2017年12月分兩次各下達光伏扶貧專項規模516萬千瓦和418萬千瓦,2017年在年度規模中明確8個省共450萬千瓦普通電站規模也全部用于光伏扶貧。據國務院扶貧辦統計,截至2017年底,全國共有25個省(區、市)、940個縣開展了光伏扶貧項目建設,累計建成規模1011萬千瓦、直接惠及約3萬個貧困村的164.6萬戶貧困戶。光伏扶貧在帶動群眾脫貧致富、增強村集體經濟實力和保障農村能源供應方面取得良好成效,為世界減貧事業貢獻了中國智慧、中國方案。
 
光伏扶貧是個新事物,實施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問題。個別地方盲目擴大光伏電站扶貧對象、一些地方打著扶貧名義要規模上項目、個別地方存在“一光了之”、“一哄而上”現象等;一些地方政府出資不到位或以項目建設單位墊資方式違規出資,一些電站建設運維質量不高,這些問題如果不及時加以解決都會影響光伏扶貧的實施效果,必須制定相關制度規范電站管理,把好事辦好。
 
2017年下半年起,國家能源局會同國務院扶貧辦,在深入調研、總結經驗、分析問題、征求意見的基礎上,研究起草了《辦法》,并征求了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各省發展改革委(能源局)、扶貧辦及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等有關企業的意見。根據各方反饋意見,我們對《辦法》進行修改完善。今年3月26日,我局會同國務院扶貧辦正式印發了《光伏扶貧電站管理辦法》。
 
《辦法》主要目的是規范光伏扶貧工作實施,明確光伏扶貧電站建設運行管理要求,保障光伏扶貧實施效果,共二十條,分別對光伏扶貧的定位、定義、適用范圍、對象、方式、投資、標準、建設、配套服務、驗收、運行消納、價格、補貼、收益分配、目錄管理、計劃管理、各方責任、企業扶貧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確規定。在此著重強調以下幾點:
 
一是關于光伏扶貧定位。《辦法》明確光伏扶貧是資產收益扶貧的有效方式,是產業扶貧的有效途徑。也就是說光伏扶貧只是產業扶貧的眾多方式之一,不是唯一方式,不能“一光了之”。
 
二是關于扶貧對象。《辦法》明確光伏扶貧對象為列入國家光伏扶貧實施范圍的建檔立卡貧困村的建檔立卡貧困戶,優先扶持深度貧困地區和弱勞動能力貧困人口,不能把扶貧對象擴大化。
 
三是關于建設方式。《辦法》明確光伏扶貧電站原則上應在建檔立卡貧困村按照村級電站方式建設,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有必要并經充分論證可以采取聯建方式建設村級電站。今后光伏扶貧電站不再搞集中式電站,不能打著光伏扶貧名義要規模、建集中式電站。
 
四是關于建設資金。《辦法》明確光伏扶貧電站由各地根據財力可能籌措資金建設,不得負債建設,企業不得投資入股。保證扶貧電站公益性質,地方有錢就干,有多少錢干多少事。
 
五是關于電價政策。為支持光伏扶貧,《辦法》明確光伏扶貧電站不參與競價,執行國家制定的光伏扶貧價格政策。
 
六是關于補貼發放。《辦法》明確光伏扶貧電站優先納入可再生能源補助目錄,補助資金優先安排,原則上年度補助資金于次年1季度前發放到位。這是國家支持扶貧對光伏扶貧電站實行的優惠政策。
 
七是目錄管理。《辦法》明確光伏扶貧電站實行目錄管理,國家能源局會同國務院扶貧辦按建檔立卡貧困村代碼,對光伏扶貧電站統一編碼、建立目錄,納入目錄的,享受光伏扶貧電站政策。今后只有納入光伏扶貧電站目錄的才能享受光伏扶貧優惠政策。
 
八是關于建設和運行維護。《辦法》明確光伏扶貧電站以縣為單位,由縣級政府按照“規劃、設計、施工、驗收、運維”五統一的原則實施,運用市場化方式委托專業機構負責光伏扶貧電站的建設、運行和維護,確保建設運行質量與運行安全,并鼓勵采用達到“領跑者”技術指標的先進技術。這樣規定有利于提高光伏扶貧電站建設運維的專業化程度,保證光伏扶貧電站建設運維質量。
 
九是厘清職責。《辦法》明確“中央統籌、省負總責、市縣抓落實”的管理體制,省級政府扶貧、能源主管部門負責本省光伏扶貧工作的統籌協調和管理監督,要對項目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辦法》的出臺對于促進光伏扶貧工作規范化,切實保障光伏扶貧實施效果將發揮重要作用。針對地方、行業關心的一些問題,我們正在組織力量編寫解讀材料。感謝各位媒體朋友對光伏扶貧工作的關注和支持,希望大家進一步支持光伏扶貧工作,共同促進光伏扶貧事業持續健康發展。
 
去年8月,我們和聯合國務院扶貧辦印發了《關于“十三五”光伏扶貧計劃編制有關事項的通知》,要求各省(區、市)組織開展編制本省“十三五”期間光伏扶貧計劃并報送我局和國務院扶貧辦。由于各地在申報工作過程中報送材料質量參差不齊,我局分別于9月、12月要求地方修改完善上報材料,并統一錄入光伏扶貧信息管理系統。在各省編制報送的基礎上,我們和國家扶貧辦光伏信息管理系統,對各省報的材料通過這個系統進行了審核,審核之后我們以縣為單位,在去年年底,把第一批審核通過的第一批計劃正式印發,第一批下達的大概有236個縣。光伏扶貧一共有471個縣,236個縣過了,還有235個縣沒過,沒過的這些縣我們現在要求他們進一步對計劃進行修改完善,主要問題就是有的沒有對應的建檔立卡貧困戶信息,有的沒有貧困戶數,還有的是幫扶戶數與項目清單統計數據不一致,比如說有的地方有100戶,但是申報規模遠遠超過了700千瓦,超過了我們相應的可以批復的規模,這樣在系統審核時就通不過。那我們現在要求各省對編制上報情況進行進一步調整完善。因此可以說,什么時間能下達計劃,主要是看各地申報的質量,如果申報的質量合格,審核通過,那就能早點下。但是如果編報質量不行,審核通不過就無法下達。我們希望各地能夠提高編報質量,盡早予以下達。
 
當前在推進光伏扶貧過程當中出現一些問題,這些問題比較突出的表現就是光伏扶貧在扶貧對象、扶貧規模上有擴大化的傾向。甚至個別地方有“一光了之”現象。光伏扶貧只是產業扶貧的一種方式,也就是說不能把所有的扶貧任務都寄希望于光伏扶貧上來,搞“一光了之”、“一哄而上”。為防止這種情況,我們最近正式出臺了《光伏扶貧電站管理辦法》,在這個辦法里面明確了一些規定和要求。主要是規定了五個方面的措施。
 
一是光伏發電扶貧的實施范圍必須是列入國家光伏扶貧實施范圍的國家級貧困縣,目前這個范圍,就是《關于實施光伏發電扶貧工作的意見》(發改能源〔2016〕621號),明確的光伏扶貧范圍是471個縣,按照中央相關要求,我們在471個扶貧縣的基礎上,還要加強“三區三州”深度貧困地區。二是光伏扶貧電站必須建設在具備光照資源條件的建檔立卡貧困村,不是所有建檔立卡所有貧困村都建光伏扶貧,而是要有光伏條件;三是光伏扶貧對象必須是建檔立卡貧困戶,重點支持弱勞動能力較差或者失去勞動能力的貧困戶,目前確定的目標是280萬建檔立卡貧困戶;四是光伏扶貧電站必須是在建檔立卡貧困村按照村級電站方式建設。在前期講到光伏扶貧時,既有集中電站,也有村級電站。這次出臺《光伏扶貧電站管理辦法》就明確,今后搞的光伏扶貧電站只有一種方式,就是村級電站方式;五是光伏扶貧電站必須由政府投資,且不得負債建設,企業不得投資入股。如果地方政府沒有那么多錢,那就是有多少錢就辦多少事,不是強制開展光伏扶貧。根據各地財政情況,各地安排光伏扶貧電站的建設規模和建設數量。通過這些措施,我們要把光伏扶貧規范好,把光伏扶貧的規模限定在比較合適的水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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